本報記者 何淼玲 於振宇
  衡陽破壞選舉案一審宣判後,在法學界引起較大關註。一些著名法學專家和學者近日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湖南司法機關依法公平、公正查處該案予以充分肯定。
  依法查處體現了法治精神,維護了法律尊嚴
  “衡陽破壞選舉案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這個案子觸及面比較大,其警示作用也比較大,但壞事也可以變好事,相信經過這件事,今後我們這方面的制度會越來越完善。”各位專家學者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如是說。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法學所所長李林表示,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基本內涵。衡陽破壞選舉案的一審宣判表明,只要觸犯了法律,不管涉及多少人,也不論職務高低,都會受到法律追究和懲處。這個案件的依法查處,體現了法治精神,維護了法律尊嚴,對規範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有著積極作用。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副所長莫紀宏認為,依法公開查處衡陽破壞選舉案,說明我們黨在加強自身執政能力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面對社會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不迴避,敢於發現問題,並通過制度手段有效解決問題,是執政黨執政能力的一種體現;通過對衡陽破壞選舉案的查處,揭露案件中的一些問題,剖析案件發生的社會原因或制度因素,實際上也是對公眾進行一次社會主義民主教育,讓大家進一步認識到,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應該堅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則,任何人想要利用政策的漏洞干擾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企圖都是不可能實現的,這也說明社會主義民主制度有自我糾錯能力;查處該案,給人民代表上了一堂課,使他們深刻反思:作為人民選出來的人民代表,到底為人民幹了什麼,是為人民謀福利,還是利用代表這個職務為個人謀私利?這對今後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非常大的促進作用,也可以進一步提高人民代表素質。同時,衡陽破壞選舉案跟當前反腐敗的大格局相關,它是社會和制度某些領域腐敗現象的一個縮影,依法查處該案能夠凈化我們的社會風氣。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談到,衡陽破壞選舉案性質非常惡劣,湖南省委嚴肅查處的堅決態度和湖南司法機關對這起案件的依法查處,都是從政治和法治相結合的高度來對待的。這起影響非常廣泛的破壞選舉案在全社會關註下,湖南的司法機關可以說作出了社會盼望已久的判決,案件的查處對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維護,對破壞選舉的懲治和警戒都具有重大意義。
  案件定性為破壞選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談到為什麼司法審判適用的是破壞選舉罪而非賄賂罪時,莫紀宏說,這是一個依法辦事的問題。整個案發過程中,所有違法犯罪行為都是圍繞選舉展開的,在法律層面上其性質是破壞選舉。我們應當依法辦事,該適用什麼法律就適用什麼法律,千萬不能把那些沒有法律依據的罪名扣到當事人頭上,那樣的話就不叫依法辦事了。依法辦事最重要的就是正確的適用法律,而不能選擇性適用法律,更不能胡亂適用法律。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表示,這個案件中司法處理定性為破壞選舉罪是非常準確的。破壞選舉罪在我國刑法中歸類到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法律這樣規定當初主要是考慮到個別人以行賄受賄的方法破壞選舉。衡陽破壞選舉案賄選的人數眾多,這已經不僅僅是對公民民主權利的侵犯了,而是對人民代表大會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破壞,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定性破壞選舉罪對其社會危害性的認識要比定為行賄受賄罪更為清楚、更為準確。另一方面,從媒體公開披露的案情來看,這個案件中的賄賂和我們通常所理解的賄賂是不一樣的,司法實踐中的賄賂案件或立法中規定的賄賂案件通常有直接的行賄受賄的對應關係,而這個案件中是一大批人向另外一大批人行賄,並不是通過直接的方式,而是通過中間環節行賄受賄,行賄和受賄人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對應關係,所以從賄賂罪的犯罪證據鏈條來看,定性為賄賂罪還有所欠缺,但定性破壞選舉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趙秉志認為,刑法關於破壞選舉罪明確規定是用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來破壞選舉制度,破壞選舉罪本身就包含了賄賂,這個案件是採取賄賂的手段破壞選舉的。司法機關之所以定性為破壞選舉罪而沒有定性為行賄受賄罪,主要是因為定破壞選舉罪更能體現該犯罪行為的性質和特征,同時從定罪和量刑的證據要求上來講,如果定性為行賄受賄罪,難以達到證據充分的要求。
   一審宣判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衡陽破壞選舉案從案發到宣判用了一年多時間。對此,顧永忠說,社會上希望儘快處理該案件是可以理解的,但司法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依法處置。就這個案件來說,它涉及這麼多的人,中間環節那麼多,要把案件辦得扎扎實實,證據確實、充分,需要大量的時間,做細緻的工作。事實上,從立案查處到宣判都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的。
  莫紀宏談到,要在法律的範圍內理性地看待這個問題。因為這個案件涉及的人數眾多,這些人涉及不同的縣市推選的人大代表,在法律上要查清事實。有違法行為的要堅決查處,有坦白自首的,要依法從寬處理。從去年正式披露衡陽破壞選舉案到一審宣判這段時間里,本著依法辦事的原則,湖南司法機關對每一個問題都進行了細緻的處理,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構成違法犯罪按照司法程序嚴肅處理,依法可以不給予處罰的,也做出了其他相應的處理。湖南省的政法機關在查處衡陽破壞選舉案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判決的結果給社會公眾和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可以說做到了依法辦事,按程序辦事。
   堅持寬嚴相濟,充分發揮了社會正能量
  談到湖南司法機關以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查處陽破壞選舉案時,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秦前紅說,司法層面的公開是有著嚴格規定的,比如說審判公開、案件報道公開,隨後裁判結果的公開,都包含在公開的意義裡面;公平的含義包含在審理結構或審理程序上符合正義的期待。中共湖南省委是秉持一種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處理問題,由湖南省的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處理,保持公開、公平,這是值得提倡的。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刑法學會副會長曲新久說,這個案件在全國都非常有影響,在世界範圍內也引起了相當的關註。這個案件,必須把來龍去脈、基本事實查清楚。湖南各受理案件的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合法的訴訟權利,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公眾旁聽審判,一審在審限內審結案件等都是值得肯定的。
  趙秉志表示,從處罰上看,除了依法處置一部分代表的資格,追究一些人黨紀政紀責任,對於觸犯刑律的行為都進行了刑事追究,可以說堅持了寬嚴相濟的司法原則。我們需要懲罰,我們也需要教育,這個案件也貫徹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湖南司法機關對這個事件的處置堅持了寬嚴相濟、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精神,充分發揮了社會的正能量,應予肯定。  (原標題:體現法治精神 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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